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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防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违法犯罪的通告
毒品是全人类的公害,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是生产、制造海洛因等毒品的关键植物。国家历来严禁一切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严厉打击一切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当前,正值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植季节,为防患于未然,有效制止部分人员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努力实现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在我县“零种植”“零产量”的目标,博兴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县新一轮三年禁毒人民战争总体部署,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等毒品原植物,任何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都是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非法运输、非法携带、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
三、罂粟不是菜,种植一棵也违法!非法种植罂粟需承担法律责任,被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自觉铲除已播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四、鼓励举报各类非法种植行为及各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属实的,依照相关规定奖励五百至五千元并严格保密。
《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一)罂粟铲除量在五百株以下或大麻五千株以下的,每案奖励五百至一千元;罂粟铲除量在五百株以上或大麻五千株以上的,每案奖励一千至五千元。
(二)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五十千克的,每案奖励一千至两千元;缴获量在五十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两千至一万元。
举报电话:110,0543-216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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